江西工艺美院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6-06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江西工艺美院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加强校园道路交通管理,维护好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安全事故,营造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交通管理的范围,是指校园内的主干道、教学区、居民区、学生生活区等公共场所以及所有供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通行、停放的地方。凡在校内通行、停放的车辆、行人以及进行与交通管理有关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一、校园交通实行通行证管理:
所有机动车辆在校内通行须持有学院保卫处统一制作的《江西陶瓷工艺美院机动车辆通行证》,凭证出入、停放。校内施工单位在结束施工后应及时将《江西陶瓷工艺美院机动车辆通行证》退回保卫处。
二、校内通行证办理程序:
1、学校公务车,由车辆管理部门集中到保卫处免费办理;
2、校内职工及直系亲属的车辆,由车辆使用人带好相关证件(本人身份证、行驶证、机动车保险单等有效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保卫处申请登记,免费办理。
3、校内施工单位的施工车辆和施工人员上下班用车,由总务后勤等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后集中到保卫处办理。
4、与学院各部门有业务往来的车辆临时进入校园,在门卫室领取校内《临时车辆通行证》后准予进入,出校门时交回“临时车辆通行证”。经学院特许进入学院内的机动车可以不领《临时车辆通行证》。
三、车辆通行证办理办法
1、行驶证属教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且居住在学院宿舍的),并且车辆系教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使用,通行、停放免费;
2、非教职工直系亲属车辆不得停放在校园内,其他确需长期出入校园且需停放过夜的个别机动车辆,需经学院批准,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停放;
3、与学校有一定工作关系的其他机动车辆(校园内超市、食堂、店铺、工地固定长期送货车辆及工作人员车辆),考虑到校内经营业主实际情况,可免费办理通行证一张,免费通行证仅限本人本车使用;
4、在校学生需驾驶汽车、摩托车来校的,经本人申请,报学院批准后,凭本人驾驶证、行驶证、学生证到保卫处免费办理通行证。通行证仅限本人本车使用,不得转借;
5、消防、邮政、押钞、救护、军务、警务及垃圾清运车等特种车辆实行免费;
6、电信维护车、移动通讯车、供水供电抢修车、环境检测车、卫生防疫检测车等实行免费;
7、所有需要夜间停放的车辆,必须遵守学院机动车停放规定,停放在校内机动车停车场或指定的停车点内;
8、通行证收费为校外车辆来我院通行、停放占道费,不是车辆保管费,学院不负车辆保管责任。
四、进入校园车辆应遵守的相关规定
1、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遵守校园交通规则,服从门卫及交通执勤人员的指挥。凡遇禁止驶入标志的路段都不得驶入;单向行驶的路段不得逆向行驶;校园内主干道以及有禁止停止标志的路段不得停放(包括非机动车);有停车泊位线的地方应按线有序停放。对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车的,由保卫处实行锁车或贴警示单,并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在道路堆放物品或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行为的,保卫处可将有关物品搬移现场,所涉及的经费应由肇事者承担。
2、严禁校外车辆借道穿越校园,严禁大功率摩托车在校园内飚车;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禁止在校园内鸣喇叭。
3、严格控制出租车驶入校园。特殊情况经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按临时进出车辆管理,严禁在校园内停留侯客。
4、学院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因送货等需要进入学院的车辆,须事先到保卫处办理《江西陶瓷工艺美院机动车辆通行证》方可进入。在下列高峰时间段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
早上:07:40——08:10;中午:11:20——11:50;
下午:16:50——17:20;深夜:22:00——06:00。
5、凡驶出校门的载物车辆,必须持学院相关部门开具的《载物证明》方可出校门,对无《载物证明》的车辆,门卫执勤人员有权盘查,对一时无法查明的载物车辆,有权扣留核实。对不服从管理,强行通过或故意纠缠造成交通堵塞等后果者,其责任由司机承担,并通知当事人部门协助处理。
6、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保卫处值班室派人到场并保护事故现场,维持现场秩序,并疏通、引导车辆行驶等待交警到达处理。
7、学院各部门组织重大活动,涉及外来车辆进入校园的,应事先(至少提前一天)与保卫处联系,按学院大型活动申报制度规定进行申报,并指派专人负责,按规定行车路线、停车地点行驶和停放,必要时由保卫处组织人员协助指挥交通、管理车辆。
8、学校各系、部、处、室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广泛宣传本管理规定并纳入综合治理的考核指标。
    本规定自2013年6月7日起试行,未尽事宜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江西陶瓷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保卫处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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