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陶瓷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0-08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加强财政票据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保证学院依法取得各项办学收入,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1、学院财务处按照省财政厅、非税管理处、省票据管理中心规定统一申领和管理票据,财务处设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票据的申领、发放、保管、缴销等手续,学院其他部门及人员不得自行购买、使用收费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票据专管员调离岗位时,必须认真办理移交手续,移交不清,不得离职。   
2、学院首次申领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提交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成立批文、单位法人证书及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等机构证明类材料和业务或执业许可类材料复印件,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并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提交相关依据。
(一)申领非税收入类票据的,应当根据收取非税收入的性质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
(二)同级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再次申领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核销财政票据存根,并发放财政票据。
4、财政票据一次领购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六个月的使用量。
5、财务处在使用票据前,应检查票据有无缺号、重号、少联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报告给省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并由其处理。票据必须按顺序填写,不得拆本使用。票据的填写应内容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票据填写错误或开具的“一般缴款书”未按时缴款等原因须作废的票据,应在票据上加盖“作废”戳记或写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6、票据填写一律机打,手写无效。使用票据收费必须两人以上,一人开票,一人收款,票据按顺序号填写,各联一次复写,字迹清楚,大小金额不得涂改。其它内容涂改必须加盖收费人私章并仅限修改一次。收费票据必须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7、不能重复开具财政票据,如对方遗失财政票据收据联,只能出书面证明,证明中注明开票日期,开票内容、金额、票据编号。
8、票据核销时,要认真检查票据的使用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开具的发票是否规范、有无缺少票据等。所有票据所收取的款项必须全部收妥并解缴财政专户。财务处按省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相关规定统一办理票据核销。票据专管员在核销票据时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9、票据管理员必须保管好未使用的空白财政票据。在票据未被领用之前,不得预先加盖财务章。
10、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购领证》遗失的,学院财务处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
11、财政票据使用完毕,学院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
12、 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13、单位发生合并、分设、撤销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省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办理《购领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省财政厅非税处批准、销毁。
14、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15、财政票据使用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16、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有关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①违反规定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②转让、出借、代开行政事业性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
③违反规定发放、销毁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保管不善造成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
④伪造、变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的;
⑤伪造、使用伪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
⑥其他违反有关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
对违反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17、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单位票据管理人员业务水平。为适应工作需要,单位票据管理人员要主动通过财政厅网站、财政政策文件等进一步了解、熟悉、掌握票据管理政策,做到及时学习、宣传新的票据管理政策。
18、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陶瓷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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