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陶瓷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3-23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江西陶瓷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国内差旅费管理,认真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行〔2014〕14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住宿费标准的通知》(赣财行〔2016〕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财行〔2016〕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分院)的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因公出差按此办法核报。在校学生因公出差差旅费标准适当降低。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教职工出差应严格遵守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学院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所有出差人员出差前均需填写出差审批表(可在校园网“学院办公室”网页下载专区下载),报销差旅费时应作为附件材料。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长途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教职工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教职工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  车
(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  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注:以上出差教职工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是出差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具体的报销规定见后面的报销管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因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事前须经院长或常务副院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且只能乘坐经济舱。按照江西省财政厅赣财购[2014]8号文件要求,购买机票原则上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凭领导批准的申请可由院办统一代办)。购票人可选择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购买机票,购买国内航空机票的,应当以标注有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号码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即:机票)和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单作为报销凭证;同时报销时须财务分管院长在机票背面签字以示同意报销。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补助标准按省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不再另外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目的地不同分省内、省外制定。
1、省内限额标准:校级正职每人每天400元,校级副职每人每天300元,中层干部每人每天2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60元。如果属于异性两人出差或一个人出差则中层干部每人每天2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230元。
2、省外限额标准:(1)、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三省(市)出差校级正职每人每天520元,校级副职每人每天410元,中层干部每人每天3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90元。如果属于异性两人出差或一个人出差则中层干部每人每天4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2)、其他外省出差则住宿费视同省内限额标准。
3、同一次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按所有人员的个人标准计算总和作为上限,财务处不再审核每个人的标准限额。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不再以任何形式报销餐费。
  伙食补助费标准:省内省外每人每天均为100元。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在出差地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城市内的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仅南昌市区除外)。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补助标准按省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由学院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考虑到学院相关部门对口省直机关的业务比较多,有时一次出差,要在多个业务部门往返的实际情况,出差期间南昌市区的市内交通费如果超过每人每天40元,可以凭相关票据实报实销,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且报销时必须填写“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登记表”,同时需要分管领导签字认可。南昌市出差期间如凭票报了市内交通费,则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一次出差只能选择一种方式报销市内交通费,不能按天选择。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规定报销差旅费,不得虚列项目,虚开住宿费发票,提供虚假票据或使用其他不正当方式虚报冒领差旅费。
第二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有效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不予核报。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标准报销。
搭车出差者,市内交通费按一般出差规定标准报销。
除外出招生宣传外,其他内容的出差一律不能自驾私车出行,否则,不予报销,且安全责任自负。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  乘坐火车(包括动车、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院长或常务副院长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少乘飞机,节约开支,对到省外出差的人员,乘火车且乘车时间达到5小时的,可凭车票加发60元伙食补助费。在此基础上,乘车时间每超过1小时,再加发10元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出差审批表、机票、车票、保险票据、住宿费发票等凭证。机票、车票、保险票据、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遗失原则上都不能报销。
  住宿费、机票及乘机保险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如果住在自己家里、到边远地区出差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  学院应加强对各部门(分院)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对学校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及培训,必须有相关会议及培训通知,出差人员凭会议通知或培训通知和经领导审批的出差审批表一起作附件进行报销。如没有会议通知或培训通知,则必须附相关说明。
外出培训及参加会议报账有关报账规定:
1、境外学习培训交流,境外期间伙食补助,交通费补助一律不报销。
2、境内(省内、省外)外出培训及参加会议,如组织方负责免费食宿,培训期间(不含路途)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每天20元,包干使用;组织方没有明确规定负责免费食宿,培训期间(不含路途)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各每天20元,包干使用;组织方收取伙食费,凭会议通知说明及有效票据据实报销,但最高不能超过每天100元,另市内交通费每天20元,包干使用。无论省内省外外出培训及参加会议期间市内交通费上限为300元。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二十七条  学生差旅费相关规定:
学院安排学生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或各项比赛可报销差旅费,具体为:(1)城市间交通费:火车票(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硬卧,未达到规定时间乘坐火车只能一律限坐硬座)、汽车票凭据报销;(2)住宿标准:每天每间230元,要求同性两人出差入住标准间;(3)伙食补助费:省内省外每人每天均为50元;(4)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补助标准按省外出差每人每天4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20元,包干使用。出差期间由学院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市内交通费不再发放。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参加学院指派的非学历培训、学生外出顶岗实习指导、带学生外出写生等差旅费按学院关于教师培训工作实施办法、学生外出顶岗实习指导和写生等相关规定(修改后)执行。
教职工按学院要求外出进行招生宣传工作的差旅费报销按招生就业处出台的当年招生工作方案执行。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三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上级相关文件或学院有关制度执行。学院以前关于差旅费报销的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一六年九月一日起实行(此日期系实际出差时间,而非报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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