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销的有关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5-05 11:25:45 浏览次数: 【字体: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务手续,堵绝财务报销中的管理漏洞,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江西陶瓷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现将我校会计报销手续规定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结算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100元以下的开支用现金,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开支或结算可以使用现金也可以通过银行转帐结算(以下简称使用支票),1000元以上的对公开支必须使用支票。校内各部门如特殊原因在1000元以上必须使用现金的,必须由处以上负责人写明理由,经财务处报经开户银行审批后方可使用现金。
      二、凡要支取各种借款和报销业务,必须详细填明收款单位全称。汇款需同时提供对方银行帐号、结算银行全称。
      三、各部门借用款项一般限制在2笔以内,前借款项超过2笔未清的,财务处不再借给新的款项。报销时间一律限定在15个工作日以内,超过上述15天未报帐的,财务处将停止其再借款和报销由个人垫付的款项。因上述原因借不到款项而影响工作或造成损失的,由借款部门或个人负责,超限未报帐的在当月的个人薪金中扣回其借款。
     四、凡对外支付加工费,协作费、工程款等开支项目,必须有双方签定的合同或协议书,大项工程款必须具有工程结算单。
      五、报销用的发票必须是国家监制统一发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票,一概不予报销。购买各种物品、材料的发票,必须有购货单位全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有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否则财务处有权拒绝报销。有详见清单字样的发票应附清单。
      六、对连号发票没有特别说明的,一律不予报销。对超现金报销金额起点以上的支出(限额1000元,国家规定现金使用范围内的除外),本地区一律实行支付直接转帐,外地支出办理直接汇款。
      七、普通财务业务报销,需要有经手人、部门领导、分管院长、主办会计和分管财务院长签字;采购物品,除经手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外,还要有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采购或维修属于固定资产的物品,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单位负责人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报销。手续不全的,会计人员拒绝报销。由此造成不能再借用其他款项而影响工作或造成损失的,由经办人和部门负责。
      八、根据学校差旅费开支管理办法的规定,全校所有人员乘坐飞机出差,必须事先经过分管财务的院长审批,未经批准擅自乘坐飞机的,分管财务的院长拒绝在发票(机票)上签字,财务人员拒绝报销。对出差住宿费超标部分需要由学校经费报销的,也必须经分管财务的院长签字方可报销。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江西陶瓷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
                                                                                      二00八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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