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现行】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江西陶瓷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章程》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江西陶瓷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我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倡导学术创新,弘扬学术道德,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促进学院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当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等人员组成,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委员人数应当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干部职务及教学分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五条 学院应根据学科专业构成、师资队伍结构等情况,合理确定教学分院(部)的委员名额,以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院长聘任。
第六条 根据专项工作需要,可聘请院内外专家、研究员、企业科技人员、特殊技能型人才等担任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会议表决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遵守宪法法律,具备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等良
好的学术道德修养,全局观念、团结协作精神强;
(二) 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造诣、公认的学术成
果、学术声誉;
(三) 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
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一般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原则上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中期增补的委员任职超过2年者视为任职1届。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或院长办公会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需过半数委员同意后确定。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教学分院(部)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5人以上也可以设置学术分委员会,或者按照专业建设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分委员会承担相应职责。各专门委员会和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规程要求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去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并及时补充相应的缺额: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退休或调离学院等原因不宜担任委员或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责的、违反委员义务的,或一年内2次无故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6次无故缺席会议的委员,将视作自动辞去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四)有违法、有学术不端行为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本规程有关规定者;
(五)违反保密规定者;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者。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1、专业(学科)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专业(学科)发展规划或专业结构调整方案;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新建专业设置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
6、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7、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规程;
8、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院实施以下事项前,涉及对学术水平、业绩能力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等;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学院专业带头人(负责人)聘任人选等;
3、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3、重要的对外学术合作;
4、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四)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1、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必须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2、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参照《江西陶瓷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
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查阅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公开资料、决议文本;
(六)根据学术委员会职责或者会议即将审议事项的需要,调阅、咨询学院和学院相关部门的有关信息、档案(涉及保密的按照保密制度执行);
(七)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接收基层单位和个人的学术申诉意见,并向主任委员或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意义和建议。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本规程,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积极、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二)关心学院学术发展,积极开展相关调研,主动提出与学术事务相关的意见或建议;就学术委员会的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建言献策;
(三)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天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
(四)维护学术委员会会议的严肃性和纯洁性,传播并遵守学术道德准则;
(五)保守学术委员会内部讨论的保密事项。对下列事项如有违反且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委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提交纪委审查:
1、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部门的评价等言论;
2、在职务工作中接触到的密级文件以及学院、部门和个人的非公开信息;评审工作中接触到的科研成果、关键技术、知识或者技术专利、商务机密等秘密;
3、未经学术委员会公布或公示的重要信息以及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如表决情况及审议、评定结论等。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特邀委员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及聘任合同履行相应义务并享有相应权利。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院长提议,或者1/3及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评议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挂靠学院科研管理职能部门,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由科研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秘书。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议题材料经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程序性审核并报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经批准后方可列入议程;对不符合程序性条件的议题,应及时退回完善。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应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一)按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应回避的委员;
(二)出差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
第二十条 会议应当严格按照预定议程进行,预先未列入会议议程的评议性议题,不得临时动议并仓促表决。如确需临时增加议题,需经与会1/3及以上委员同意。
第二十一条 与议题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应列席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必要时,学术委员会可要求相关当事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二十二条 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但必须在投票前说明投票规则。未出席会议委员不能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代投票。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事项赞成票超过有效人数的1/2即为表决通过;对于章程修订和审定重大事项等表决,赞成票超过有效人数的2/3方可通过。
第二十五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要表决的事项存在异议,经超过1/2参会委员同意,可以对该事项暂缓表决,进一步补充材料或调查研究后待下次会议再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审议、讨论或评定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结果的情形时,应主动向主任委员说明情况并回避参会。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每次会议都应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须征得1/3及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成立专项工作组,承担某一学术事项的审议和咨询职责。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办公场地和其他保障条件列入学院相关计划。
第三十二条 各教学分院(部)设立学术委员会,可参照本规程制定相应的学术委员会规程。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经学院第四届学术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21日起施行。学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本规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