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现行】学院学术委员会学术评审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3-17 10:34:45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术评审是学术委员会履行学术职责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规范评审程序,确保评审的客观与公正,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以《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江西陶瓷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为依据,适用于江西陶瓷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召集的审定、审议、评定和咨询等各类学术评审事务。

第三条 学术评审应遵循学术规律,以学术道德与学术水平为重要评价标准,按照学科分类进行同行评议,客观、真实、公正、准确地反应评价对象的学术情况。

第二章  评审

第四条 按照组织方式不同,学术评审一般采用会议或通讯形式进行。审定、审议或重大评定、咨询议题原则上以会议形式进行;涉及部分学科领域的一般性评定或咨询议题可以通讯形式进行。如确因评审时间紧迫、协调专家难度大等客观原因,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同意后,可组织通讯评审。

第五条 学术评审结果一般通过商议、表决或两者结合的形式产生。商议指经会议充分研究,评审专家集体形成一致意见。表决指经会议充分研究,评审专家独立表达意见,以专家综合意见形成评审结果。行使审定、审议职责或评定内容较复杂、意见较分散的议题时,原则上以表决方式进行。

第六条 评审结果一般有“通过与否”“推荐意见”“专家建议”“学术认定”4类表达方式。审定、审议使用“通过与否”;评定使用“推荐意见” (包括“限额推荐” “推荐排序”)和“专家建议”;涉及学术道德和学术争议的,使用“认定裁定”;学术咨询使用“专家建议”。

进行“推荐排序”或“限额推荐”时,一般是对所有参评对象一起进行评比,但也可根据评审需求,对参评对象进行分类评比。

进行“推荐排序”时,通常可由“推荐票数”、“推荐位次”2个指标产生结果。“推荐票数”是按照推荐指标数量限制,对参评对象表达“同意”或“不同意”或“弃权”的意见。单独采用该指标排序时,先按同意票数从高到低排,当同意票数相等时,再按不同意票数从低到高排。“推荐位次”是对参评对象排列顺序,单独采用该指标排序时,即将所有评委的排序值相加后由小到大排列,排序值总数越小排位越靠前。

当进行通讯评审或会评内容较多,不便开展第二轮表决时,也可同时使用“推荐票数”和“推荐分数”2个指标,以票数为主要条件,分数为次要条件,产生排序结果,以减少“并列”的情况。

进行“限额推荐”时,可按照推荐排序,从前往后顺次入选,直至满额;也可按照“多轮推荐”方式逐渐集中评审意见,缩小入选范围,产生推荐对象。

评审组长负责主持会议评审工作,根据评审事项的内容、范围、重要程度等,按照本细则建议的评审方式和通过规则提出评审方案,经参会评委2/3及以上同意,评审规则生效。如确需采用其他评审规则,经组长提议,参会评委2/3及以上同意,评审规则生效。

第七条 教研成果奖、人才评选推荐等全校性的评审由全体学术委员会成员集体评审;单项项目评审,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委员担任评审组长原则上评委人选由评审组长提出,评委的聘请应综合考虑学科领域的分布、评委的学术经历与学术信誉等。评委人数必须为单数,原则上3--5人。因议题需要,也可邀请校内相应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参会。部分确需校外高水平专家参与的评审,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同意后,可聘请校外相关学术领域专家参与评议。

第八条 评审应严格施行专家回避制度。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评定的事项与评委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委员本人参评,在邀请评委时进行回避;与评委有上述关联的人员参评,评委应在得知评审内容后及时向学术委员会汇报,加以回避。

第三章  公示与复议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会议纪要、审议意见和咨询建议,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起草,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议事结果如需公示的,公示期限一般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秘书处协助纪委监督检查室负责受理与公示内容相关的举报、质疑、异议及申诉。

第十一条 教职工对评审学术评价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学术委员会提交申诉书。申诉书应当载明申诉事实、理由及诉求。

第十二条 经学术委员会审定或评定的重大事项,若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有重大异议,提请学术委员会复议或暂缓实施。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3—7个工作日内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研究同意提请的复议请求,征得全体委员(不含应当回避人员)1/3及以上同意后启动复议程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学术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事实和理由,进行反馈。

第十四条 作出受理决定的,学术委员会将组织专家组对相关成果再行评议,形成集体意见,评审意见为终审意见。

第四章  纪律与要求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从时间和精力上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与会人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委员因公、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天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一年内2次无故缺席会议,或任期内累计6次无故缺席会议的委员,将视作自动辞去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本着对学院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1)学院的涉密事项;涉密学术成果;

2)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他人和单位的评价言论;

3)涉及学术委员或他人投票的情况;

4)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内容和决定事项;

5)未正式公布的学术委员会的各种决定。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加强自身学术水平提升,应在任期内有一定的学术科研成果。原则上聘期内前两年无级以上课题或学术论文(著作、专利)等,将视为失去学术评审资格;第三年仍无学术科研成果,按程序取消学术委员资格,由学术委员会统一递补。

第十九条 参评人员应严格遵守申报与评审纪律。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凡属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或被举报,并经查属实,取消参评资格,两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科研项目。严禁通过发短信、打电话、当面拜访、送材料等方式干扰评审工作;严禁向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打听评审细节;严禁传播小道消息、编造谣言,或通过信件、短信、微信、QQ等方式拉票或诋毁中伤他人,一经发现或被举报,并经查属实,取消参评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科研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学术评审的组织工作,纪委监督检查室负责学术评审的监督工作,承担相应的协调、沟通与执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如本细则与国家和学相关文件冲突,以国家和学的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学院第四届学术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2020年5月21日起施行。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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