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陶瓷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征兵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20 08:30:29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征兵工作,进一步提升大学生征集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江西省普通高等学院征兵工作实施办法》和国家、省有关征兵工作政策规定,根据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征兵工作是依托高等教育资源为军队培养输送高素质人才的战略举措,是学院履行兵役义务的法定职责,是实现人才强军、人才强国战略目标的重要途径,是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抓手。

第三条 加强学院征兵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强军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关于加强和改进兵役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以部队战斗力建设为牵引,以提高兵员质量为目标,按照突出主体、转变模式、完善机制、创新驱动原则,为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建设世界一流军队提供优质兵员保证。

第四条 学院征兵征集对象主要包括全日制五年制学生、普通本、专科在读生和毕业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五条 学院征兵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市征兵办负责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征兵办组织实施;学院征兵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学院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区)政府征兵办公室归口管理。

第六条 按照党管武装的原则,院党委书记为学院征兵工作第一责任人。学院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院长担任组长,分管武装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组员由学工处(武装部)、院办、宣传统战部、招生就业处、保卫处、财务处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分院党政负责人组成,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合力完成学院征兵任务。学院挂牌设立征兵工作站,由学院武装部牵头负责,宣传、招就、保卫等、各教学分院等部门参加,并按规定和要求开展工作。

第七条 各分院党总支书记为本院系征兵工作第一责任人,分院要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征兵工作联络员。按照国家一年两征时间节点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第八条 学院各部门主要职责

学工处(武装部)主要职责:

组织协调安排征兵小组骨干负责人参加省、市征兵业务培训考核,集中组织学院征兵工作人员业务培训考核;开展兵役登记,搞好兵源潜力调查;动员和辅导大学生应征报名,组织初检初审,确定预征对象;协助景德镇市政府征兵办公室做好学院学生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审批定兵、廉洁征兵等工作;协助做好优待抚恤工作;配合兵役机关和部队做好入伍学生数据统计、跟踪教育、走访服务等工作;完成兵役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临时赋予涉及征兵方面的其他工作;落实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做好学籍保留工作。

各分院主要职责:在学生当中开展兵役登记,搞好兵源潜力调查;动员和辅导大学生应征报名、政治考核、完成征集报名数,党团关系转迁工作,做好入伍学生数据统计、跟踪教育、走访服务等工作。

院办主要职责:征兵体检、送兵和征兵有关活动车辆保障,开展入伍学生政审工作。

宣传统战处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国防教育和兵役法规政策宣传;通过校园网、微信公众号、宣传栏、电子屏等校园媒介积极开展入伍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的校园应征入伍氛围。

招生处主要职责:《大学生新生应征入伍宣传单》宣传单印制并随大学新生《录取通知书》一并寄送给每一位新录取学生; 

就业处(创新创业学院)职责:将毕业生征兵工作纳入学院学生就业工作考核体系,单列考核指标;校征兵宣传教育纳入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课程;就业指导课安排2课时进行征兵优惠政策解读。

安保处主要职责:做好我院学生政治考核,入伍学生户籍转出,退役复读学生转户籍的相关工作。

财务处主要职责:发放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计划分配

第九条 学院武装部依据每年省征兵办公室征兵命令(通知)及有关政策规定,综合参考各分院男性毕业生和在校生基数,确定各院系大学生征集计划数。各分院根据班级男性数量(或根据班主任所带男性学生数量)确定班级(或班主任)征兵任务数,并将班级(班主任)任务数报学院武装部备案。

第十条  各分院、班级(班主任)大学生征集计划数,报征学院兵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以征兵命令(通知)形式,下达各分院组织实施征集。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兵役登记。每年 12 31 日以前年满 18 周岁的男性在校学生,在当年 6 30 日以前, 登 录 全 国 征 兵 网 ( 网 址 :http://www.gfbzb.gov.cn)进行兵役登记。学院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兵役登记情况,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区)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

第十二条  宣传发动。学院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宣传部将学院征兵宣传纳入总体规划,实现征兵宣传常态化。将兵役法规学习和征兵政策宣传作为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新生军训、政治教育、人才培养、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等环节,发挥校园网、微信公众号、橱窗专栏、校园广播等功能,采取开设国防教育讲堂、专题讲座、优秀大学生士兵典型宣讲、举办文艺汇演、参加军营开放日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征兵政策,增强大学生依法服兵役意识。

第十三条  组织报名和确定预征对象。学院征兵工作站安排、组织并指导应服兵役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网址:http://www.gfbzb.gov.cn),进行报名应征。对报名学生进行体格初检和政治初审,重点检查身高、体重、视力等内容以及在校期间现实表现,合格的确定为预征对象,并报景德镇市政府征兵办公室确认。积极引导在校男生(含毕业生)在学院所在地应征,在校学生可自由选择应征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四条 体格检查。学院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应按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办法》规定要求,专门组织在校应征学生体检。学院统一组织学生集中参加,上站体检人数不得少于下达给我院大学生征集任务数的3 倍,并及时公示结果,明确有关事项,搞好跟踪管理。要开辟绿色通道,确保在校应征学生在征兵结束前随到随检,体检中一般不作单科淘汰。在校学生在批准入伍前,由县(市、区)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学院组织体格抽查或复查,统一办理入伍手续。

第十五条  政治考核和走访调查。学院征兵工作站应按照《征兵政治考核规定》,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在校学生进行政治考核,考核工作由学院征兵工作站具体承办。应征学生走访调查一般与政治考核同步展开,安排专人参加,主要是调查了解应征学生有无病史、现实表现和入伍态度等情况,调查组成员应包括学院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辅导员或班主任,不得少于 2 人。

第十六条  审批定兵。县(市、区)政府征兵办公室应严格落实四个优先规定,优先批准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均合格的高校应征学生入伍,并根据其学历、专业和个人特长合理确定服役部队,其中大学毕业生应主要参考个人意愿确定服役部队。学院征兵工作站负责人应参加县(市、区)定兵会议,提出高校学生服役去向意见建议。定兵后,学院应及时公布名单,并通知应征学生。

第十七条  服务保障。严格落实军委国防动员部、国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军动20164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学院征兵工作站组织学工、保卫、招就、院办等部门集中办公,提供体格检查、政治考核、走访调查、学籍办理等一站式服务,集中办公期间的办公、误餐、通信、交通等工作性经费由学院负责保障。应征学生入伍前,学院适时组织欢送仪式,营造当兵光荣浓厚氛围;入伍后,学院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学生注册登记、保留学籍,以及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审核和发放工作。对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学生,学院应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复学手续,落实学费资助、升学就业等优惠政策。对部队身体检疫和政治复考不合格被退回且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学院应为其恢复学籍,继续参加学习、实习、考试。

第十八条  被批准入伍的学生相关优抚优待、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切实维护应征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监督与奖惩

第十九条  学院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征兵工作的检查指导,重点对兵役登记、宣传发动、报名应征、确定预征对象、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审批定兵和相关优惠政策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学院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院系征兵工作进行考评,任务完成情况将纳入分院年度考核范围,学工处(武装部)对班级(班主任)征兵工作进行考评,将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对在征兵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分院和个人,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在校每征集1名男兵奖励辅导员300元,每征集1名毕业生奖励1000元,先进分院奖励4000元(每学年一个),先进个人奖励1000元(分院征兵联络人),分院任务完成率达到100%奖励2000元(与先进分院不重复奖励),学院总任务完成率100%以上,学院征兵工作站奖励10000工作经费

对未完成征集任务的分院,分院党总支书记要向学院党委及相关领导说明情况;对未完成征集任务的班级(班主任)扣除相应考核分,班主任向分院党总支书记、学院武装部说明情况;对执行兵役法规政策不坚决、组织指导不到位的分院和个人,责令制定措施、限时整改,及时解决问题;对失职渎职导致责任退兵的,依法追究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拒绝、逃避服兵役的适龄学生,由景德镇市或学生原籍地政府,依据国家和江西省处罚拒服兵役行为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必须严格落实廉洁征兵规定要求,加强对征兵工作人员纪律教育,建立健全监督防范机制,积极做好兵役执法自查自纠工作,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等不良现象,不得收取报名、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交通等费用,不得以订购书刊、统一箱包和购买物品等名义摊派杂支,对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应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武装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教育部和江西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本规定与上级新出台的文件精神有冲突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学院 20201113日学院党委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陶瓷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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